规章制度

yl23411永利集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

时间:2025-10-30作者:文章来源:yl23411永利集团、航空学院浏览:10

yl23411永利集团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管理,保障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入党积极分子管理办法》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yl23411永利集团实际,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党员队伍的后备力量,是优秀团员的代表。各团支部、党支部必须重视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考察、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发挥作用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在各方面成为同学的表率。为此,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实际行动积极向党组织靠  拢。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管理, 由yl23411永利集团党委统一组织。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符合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满六个月以上;

    (二)入党动机端正,政治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党  有比较明确的认识,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觉悟;

    (三)勇于进取,敢于担当,组织观念和创新意识较强,能够高质量 完成学校、学院和班级安排的各项工作、学习任务,发挥一定先锋模范作用,得到群众普遍认可;

    (四)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实践活动,热情服务老师同学;

    (五)作风正派,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抵制各种歪风邪气,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六)学习成绩良好,无二门以上(含二门)重修课程。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人选采取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 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都应被列入推荐范围。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所在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一)党员推荐。一般以党支部为主体,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参加党员推荐 的人员范围为党支部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群团组织推荐。主要推荐28 周岁以下的学生团员和优秀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群团组织推荐要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经由组织成员投票表决,获得 80%以上赞成率的学生可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推荐情况报学院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第八条  党支部采取审阅入党申请书、走访调查、与申请人谈话及个别听取意见等方式,对推荐人选的入党动机、个人素质、家庭历史等进行调查了解。

    第九条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条件,对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进行讨论,支委会全票通过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  党支部将讨论通过的推荐人选上报学院党委审核,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报学校备案。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党支部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向党员群众反馈;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两次,分别于两个学 期初进行,学院党委统一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根据党员发展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规划入党积极分子确定数量。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总量与上年党员发展数量比例动态保持在 10:1 左右。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第十三条  党支部应为每名入党积极分子指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要挑选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较强的教工党员承担教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任务,挑选思想政治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专任教师或学生党员承担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任务。

    第十四条 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每月定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 和家庭情况等,了解和改进其缺点和不足,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每季度如实撰写培养人考察写实;

    (五)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组织应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工作任务,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各类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工作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  党组织可结合实际,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列席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关活动, 了解和熟悉 党内生活,培养组织观念。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做到:

    (一)每月向培养联系人至少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每季度撰写一篇思想汇报;

    (二)积极参加党组织组织的各类教育培训,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撰写学习笔记;

    (三)在学习、工作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协助党支部组织群众、 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四)积极参加学院、党支部、班级安排的其它工作及活动。

    第十八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日常培养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写实, 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考察情况作为入 党积极分子能否确定为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定期考察视入党积极分子的重点培养程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查内容主要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可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进行考察,也可通过与其谈话、 向群众了解、分配任务、参加活动等方式进行考察,要关 注入党积极分子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问题前的态度和行动。

    第二十一条  培养联系人应根据考察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所联系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实事求是的记入《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并帮助其 总结成绩、分析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努力方向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对培养时间满一年,培养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未培养成熟的继续培养考察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每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分析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等。通过分析调整,原则上每名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数量控制在30 人以下。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负责地对其入党积极分子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学院党委审核,材料不符合学校要求的,不予承认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材料符合学校要求的,要做好其接续培养工作。要责成专人同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 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情况,指定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在培养教育考察方面,应与学院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视同仁。

    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由学院党委全面考察,确已培养成熟的,可按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人选;尚未培养成熟的继续培养考察。

第五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期考察结果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定期考察中发现有不良苗头倾向的入党积极分子, 所在党支部给予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积极分子培养的质量,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党支部应对积极分子实行分层次管理和动态管理。

    (一)分层次管理。党支部依据积极分子的考察写实结果和其申领任务的完成情况对积极分子进行综合考核,按照表现情况将积极分子分为重 点发展对象、重点培养对象和普通积极分子三个层

    (二)动态管理。党支部每学期末对积极分子进行集中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积极分子队伍进行调整,并报学院党委审批备案。对于考核优秀的积极分子,提高其培养层次;考核一般的,降低培养层次,直至取消积极分子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定期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一)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的;

    (二)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学校、学院规章制度的;

     (三)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三次不参加组织开展的活动的在各项工作或在活动中消极敷衍,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无故不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培训考试有违纪行为的

    (五)在评奖评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寝室卫生检查、禁烟等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不合格行为的,利用网络传谣、造谣、辱骂他人的;

    (六)无故不向组织定期作书面思想汇报或未能定期与培养联系人主动沟通的;

    (七)每学期有超过二门以上(含二门)重修课程的;

    (八)在网上发表过激言论,经教育仍不改的;

    (九)在校期间参与宗教活动的;

    (十)有其他损害入党积极分子形象的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组织处置分为限期改正和取消资格两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具体化、结论性的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

    (二)形成决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三)上报备案。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 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对作出取消资格处置的, 由党支部研究形成处置意见,报所属基层党组织备案后通知本人;

    (四)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取消资格的,党支部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

    第三十条  被处置积极分子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诉。所在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诉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第三十一条  对主动提出退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 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发展入党后,《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党课结业证书》等培养材料一并放入党员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yl23411永利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 2019  8  20 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